餐饮中心管理规定
发布人:张成东  发布时间:2012-08-30   浏览次数:330

 

根据学校发《关于实施职工全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餐饮中心工作考核规定。

一、履行合同

1.为了体现合同的严肃性,各食堂班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之规定执行。

2.履行合同过程中,视职工与就餐者的满意度,来衡量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3.违反合同或不称职者,视情况予以罚款50-200元或取消承包资格。

4.食堂使用IC卡售饭,不允许私收现金,如违规一次罚款200元。

5.规定允许经营的品种,严禁超越范围经营,违者每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200元,屡教不改者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食品质量、价格、卫生考核规定

1.各食堂、班组应在所承包区域范围内进行加工销售,严禁制售各种冷荤凉菜,免费汤水应放置指定的地点由专人供应,违者一次罚款50元。

2.主食品种按规定价格出售,馒头、米饭应足斤足两,其它品种按规定要求出售。违者通报批评并罚款50-100元。

3.副食种类按不同季节进行选配,营养、新鲜、卫生、高、中、低档价格适中,利润不得高于学校核定的价格。违者通报批评并罚款100-500元。

4.生熟不得混装,成品原料必须洁净,分隔盛装,违者通报批评并罚款100-200元。

5.售饭时必须使用售饭工具,并使用一次性手套和配戴一次性口罩及配带上岗证(健康证)。违者通报批评,对不听从劝告者罚款50-100元。

6.因质量问题出现食物中毒现象,承包者必须承担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并处以罚款500-1000元。

7.每餐所经营的品种要坚持留样24小时,并标明品种、日期,违者通报批评并罚款50-100元。

8.严禁在公共区域洗刷餐具等,违者通报批评并罚款50-100元。

三、服务质量要求规定

1.服务态度要端正,遇事冷静,不得与就餐者发生争执。饭菜质量出现问题,应及时无条件调换。违者通报批评并按合同要求罚款。

2.行为端庄,不得爬越窗口,不得在操作间及工作区域内抽烟。违者通报批评并对当事人罚款20-50元。

3.工作衣帽配戴整洁,勤洗勤换,如厕前应换下工作服、围裙等,并随后洗手,以保障卫生。违者通报批评并对当事人罚款20-50元。

4.车辆存入车棚或院内,并按规定顺序摆放,不得放在操作间及大厅内。

5.各班组范围内必须保持窗明几净,桌凳、台案清洁,炊餐用具内外干净、分别使用荤、素菜墩,每天定时清理消毒,并摆放有序,地面保持清洁干净,无水渍,墙面无油污、无蜘蛛网。违者严格按合同执行并处以罚款100-200元。

6.各班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或容器盛装,按时送入收集点运出,泔水不得乱倒或私自处置。违者通报批评并罚款50-100元。

四、其它管理规定

1.加大管理、考核力度,奖惩及时兑现。餐饮中心要开展“评优”活动,设立专项资金对表现比较好的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2.工作岗位上职工与职工之间(含外用工)发生矛盾,及时处理,先停工,再严肃处理,罚款或取消承包合同。

3.工作场所、操作间严禁闲杂人员入内(含未成年人)。

4.不允许私自改用电源和水源。

5.注意安全,防火、防盗、防人身事故的发生。若发生,一切后果应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间严禁摆放使用凳子(椅子),违者通报批评并每个罚款20元。

7.各食堂负责人借款应为营业额中的60%-70%,不得超额支用。

8.各食堂严禁使用一次性塑料袋,违反者罚使用部门200元。

9.所购食品必须经验收后方可进入食堂,进入食堂验收时间原则时间为:早7:30-11:30,晚3:30-6:00

注:以上各条款一旦发生,必须接受批评教育,还应承担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