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教办基(2011)3号文和教民厅(2011)6号文的有关要求,为了搞好我校清真食堂的管理工作,保障新疆中职班同学的就餐,特制定清真食堂管理规定。
一、一般管理规定
1.为了搞好清真食堂的餐饮工作,清真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按照学校和清真食堂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2.在日常工作中,视学生与就餐者的满意度,来衡量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3.对不称职或违反规定者,视情况予以罚款50-200元或解聘其工作。
4.食堂使用IC卡售饭,不允许私收现金,如违规一次罚款200元。
5.应该经营规定的品种,严禁超越范围经营,违者通报批评并罚款100-200元。
6.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二、食品质量、价格、卫生考核规定
1.工作人员应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加工销售,严禁制售各种冷荤凉菜,免费汤水放置窗口内,违者罚款50元。
2.主食品种按规定价格出售,馒头、米饭应足斤足两,其它品种按规定要求出售。违者通报批评并罚款50-100元。
3.副食种类按不同季节进行选配,营养、新鲜、卫生、高、中、低档价格适中,利润不得高于30%。违者通报批评并罚款50-100元。
4.生熟不得混装,成品原料必须洁净,分隔盛装,违者通报批评并罚款50-100元。
5.售饭时必须使用售饭工具,并使用一次性手套和配戴一次性口罩及配带上岗证(健康证)。违者通报批评,对不听从劝告者罚款50-100元。
6.因质量问题出现食物中毒现象,经营者必须承担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并处以罚款500-1000元。
7.清真食堂每餐所经营的品种要坚持留样48小时,违者通报批评并罚款50-100元。
8.严禁在非洗刷餐具的区域洗刷餐具,违者通报批评并罚款50-100元。
三、服务质量要求规定
1.从业人员服务态度要端正,遇事冷静,不得与就餐者发生争执。饭菜质量出现问题,应及时无条件调换。违者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要求罚款。
2.从业人员行为端庄,不得爬越窗口,不得在操作间及工作区域内抽烟。违者通报批评并对当事人罚款20-50元。
3.从业人员工作衣帽配戴整洁,勤洗勤换,入厕前应换下工作服、围裙等,并随后洗手,以保障卫生。违者通报批评并对当事人罚款20-50元。
4.工作场所不得乱摆乱放杂物,保持场所整洁卫生。
5.清真食堂内必须保持窗明几净,桌凳、台案清洁,炊餐用具内外干净、分别使用荤、素菜墩,每天定时清理消毒,并摆放有序,地面保持清洁干净,无水渍,墙面无油污、无蜘蛛网。违者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处以罚款50-100元。
6.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实行袋装或容器盛装,按时送入收集点运出,泔水不得乱倒或私自处置。违者通报批评并罚款50-100元。
四、其它管理规定
1.加大管理、考核力度,奖惩及时兑现。餐饮中心要开展“评优”活动,设立专项资金对表现比较好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2.工作岗位上职工与职工之间(含外用工)发生矛盾,及时处理,先停工,再严肃处理,罚款或取消其工作资格。
3.工作场所、操作间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4.不允许私自改用电源和水源。
5.注意安全,防火、防盗、防人身事故的发生。若发生,一切后果应由负责人负责。
6.操作间严禁摆放使用凳子(椅子),违者通报批评并每个罚款20元。
7.负责人借款应为营业额中的60%-70%,不得超额支用。
8.严禁使用一次性塑料袋,违反者罚使用部门200元。
9.所购食品必须经验收后方可进入食堂,进入食堂验收时间原则时间为:早7:30-11:30,晚3: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