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医疗保健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参照(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二条 学校医疗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教师、学生健康状况;对教师、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二章 医疗保健岗位规章制度
第三条 药品管理规定
1.购入药品要严格履行验收、入库和登记制度。
2.经常检查药品库存情况,避免药物积压、过期、变质、失窃。
3.做好毒、麻、剧药等被管制药物的管理。
4.发放药品一律凭处方,严禁开“人情方”,配发药品要严格执行并做到“三查三核”,防止差错。
第四条 卫生所管理规定
1.医务人员必须牢记自身职业责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做到医德高尚,业务精通。
2.医生要坚持诊疗常规,护士要认真执行医嘱,严格医疗岗位职责,力求减少差错,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3.写好病历记录,对每一个来就诊的病人,进行姓名、年龄、病历记录和用药名称、剂量、天数的记录,以便观察病情,有利于疾病的治疗。
4.卫生所负责学校的卫生防疫工作,定期检查学校食堂卫生消毒工作,防止各种污染,杜绝传染疾病。
第五条 医务人员医德管理制度
1.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痛苦。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及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和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六条 就诊服务管理制度
1.对病情较重,行动不方便的或有其他原因要求上门服务的患者,给予优先就诊服务。
2.医务人员在接待过程中,要态度和蔼可亲,举止端庄大方。
3.请患者入座后要详细问病情,并认真听取患者对病情的叙述,然后进行必要的检查,最后做出初步印象诊断,提出治疗方案,病情严重者可以帮助患者转诊就医,为患者提供服务。
4.取药要迅速,对处方和药品实行“三对照”,即对照药名、剂量、数量,写清服药方法及注意事项。
5.在无患者的情况下,开始清理卫生,摆放好各种医疗器械及配制各种消毒液。
6.医务人员要按时交接班。
第七条 注射室工作管理制度
1.凡注射都要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热情体贴地对待病人。
3.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一旦发生过敏反应或意外,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通知医生进行抢救。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定期消毒和更换器械,并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5.准备好抢救用的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6.保持室内清洁,定期消毒。
7.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的制度。
8.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 对在医疗保健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医疗保健岗位规章制度由学校医疗保健中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