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10   浏览次数:253

 关键词4 

  网售食品 

  【相关法条】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法宝 

  明确第三方平台责任 

  【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欺骗消费者,销售劣质产品、服务的商户,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只要能提供商户的真实信息,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类似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避风港”原则,第三方平台所担负的监管责任实际上是比较轻的,因此可能对商户的审查也不是很严格。 

  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新突破,它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不仅要审查许可证,对违法商户还要及时制止、报告、停止服务,这会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强审核。 

  此外,如何确定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是个问题。第三方平台主动监管是个途径,消费者的举报也是个途径,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举报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并有确切证据,也应该视为第三方平台已经“发现”,第三方平台应该进行调查,并承担起法律规定的义务。 

  关键词5 

  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宝 

  1000元赔偿兜底 

  【评析】 

  惩罚性赔偿是《消法》和新《食品安全法》中都有的规定,但新《食品安全法》力度更大,赔偿额度更高,体现了立法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尤其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一兜底条款,一般食品价格都是比较低的,十倍赔偿可能也不过百来元钱,很多消费者因此没有维权积极性,但这一兜底条款将最低赔偿额提高到1000元,应该说是比较高的,较高的维权收益应该会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除外”,这一条款在此前的草案中曾有过争议,但现在加上了“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这一要求,就是说,标签说明书上的瑕疵仅仅不影响食品本身安全是不能免责的,还得看它是否会误导消费者,如果确实有误导作用,那么同样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关键词6 

  社会共治 

  【相关法条】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法宝 

  明确奖惩机制 

  【评析】 

  新《食品安全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强调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这3个条款就分别明确了社会组织、媒体和消费者的职能、责任、义务、权利。 

  行业协会作为经营者组成的社会组织,以前是没有明确其规范行业协会的职责,因此行业协会往往成为经营者的利益代言人,而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其职责包括“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等,既要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又要防止其成为经营者利益代言者。 

  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责是新《消法》中赋予的,新《食品安全法》则确认了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职能,发挥消费者组织的力量。 

  赋予新闻媒体引导、宣传、监督职能,也是健全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同时要求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必须真实、公正,防止媒体为了自身利益,故意夸大、误导,造成社会恐慌。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密切的利益相关人,通过建立举报、咨询、回应制度,以及对举报消费者的保护、奖励制度,有利于发挥消费者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总体来说,新《食品安全法》通过赋予不同社会主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建立社会共治体系,确实是一大亮点。

解读新《食品安全法》修订亮点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黄建雯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后,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篇幅和内容上均有大幅扩展——条款从104条增加至154条,字数从1.5万字增加至将近3万字。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介绍,此次修改反映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三方面需要。

本次修法力度大,制度构建变化多,主要亮点有:

明确监管体制

以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多部门参与、协调、信息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改善监管部门分段管理的现象。

强调预防为主的原则,突出防范风险,健全食品风险监测评估机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风险监测评估的评估因素、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形、风险评估结果的影响,以及风险评估信息在各有关行政部门之间,以及人民政府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认证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及新闻媒体之间的流通。

扩大食品安全监管范围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如该第三方平台未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其将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明确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设立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保证食品可追溯的体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鼓励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现田间到餐桌全方位、全链条的监管。

强化对特殊食品的监管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于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做出特别规定。

保健食品:提出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并将保健食品按照是否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外的原料及是否初次进口,分为需要注册与需要备案两种情况,改变了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于保健食品实行的注册审批制度。此外,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婴幼儿配方食品: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以来,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反映了国家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的重视,要求生产企业应实施原料进场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逐批检验出厂产品保证食品安全,并就食品原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其产品配方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证明其科学性和安全性。另外,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分装生产,同一企业也不可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未按规定标示的可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产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加强对于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刑事责任: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由行政执法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行政责任:罚款上限显著提高,最高可处罚三十倍货值的罚款;对于多次重复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一年内累计三次被罚款、警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被责令停产停业乃至吊销许可证;对于明知非法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场所者也将进行处罚。

民事责任:确立了消费者赔偿的首付责任制,即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赔偿请求方不得推诿责任;惩罚性赔偿不仅仅限于要求十倍价款,消费者还可要求支付三倍损失的赔偿金。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构建了新的监管体系和机制,扩大监管范围,加大处罚力度,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国家治理关乎民计民生的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的决心,它将如何被严格执行,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有待正式实施后的实践检验。

2015年最新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解读

买个包子吃,却吃下不少“超标铝”;明明食品袋上写着生产日期,不想买到了“早产儿”;去知名快餐店吃汉堡,不料里面含有“回锅重做”的过期肉……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不少人已经到了时刻担心“吃出祸患”的地步。为了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最高立法机关去年启动了《食品安全法》的修法程序。

24日下午,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法律亮点多多,下面,记者为您详细盘点。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法律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声音:

如何才能实现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全程追溯?实行批次管理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批次管理是发达国家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各类产品进行质量追溯和管理的通用的做法,我们理应加以借鉴。

——王明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法律规定: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声音:

我国的食品添加剂高度发达,现在有2400多种,多数是化学合成品,虽然一再强调按标准添加,但实践中乱用、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很多商家大量宣传食品添加剂功能积极的方面和作用,但对其负面作用却无人宣传,老百姓根本不知情。

——宋心仿(全国人大代表)

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法律规定: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声音:

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的时候,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到现场去监督销毁。因为既然是召回的食品还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该是比较严重的事,这个必须去现场监督。

——王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法律规定: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声音:

既然不能完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能不能同样采用标注的方式?一方面老百姓有知情权,另一方面对它的销售有影响,迫使加快科技进步,尽早淘汰剧毒、高毒的农药。

——杨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法律规定: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声音:

市场准入关,一定要把住。香港的蔬菜是内地供应过去的,但是香港的蔬菜是安全的,而我们内地的蔬菜不安全,同样一个产地,为什么到香港就安全,产地反而不安全呢?差就差在检测上。供港的蔬菜在产地是要进行检测的,到香港进入批发市场之前也要检测,不合格产品,不退回就地销毁。

——刘振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法律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声音:

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按照法律要求,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是作为网络消费者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而且也很难追。所以,这个首责应该是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因为你接受了商家这个项目,你就要对这个项目质量负责。

——陈世春(全国人大代表)

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法律规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声音:

名义上保健品不得宣称治疗功能,但是实际上都隐含着治疗。大多数保健品都添加药品。保健品实际上损害的都是低收入阶层的利益。有调研表明,领退休金的群体最容易上保健品的当。

——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法律规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声音:

目前我国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这种现实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因此赞成对婴儿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在改革深化过程中有些许可必须要下放、有些许可必须聚焦。

——买买提明·牙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法律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声音: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刘政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法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

声音:

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了最严格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制度,而且对生产经营企业有了最严厉的处罚制度,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官员和监督部门也实行了最严肃的问责,对一些检验检测部门也实行了最严厉的追责制度。

——陈泽民(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