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公物损坏赔偿、维修制度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6-21   浏览次数:5051
    为了加强对学生宿舍公共财物和设施的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寿命,减少人为损坏造成的资产流失,更好地为住宿学生服务,同时教育广大学生自觉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一、  学校提供给学生在宿舍(楼)内使用的公共物品和设施,均属学校资产,因学生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坏的,需按规定赔偿。

二、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故意损坏、挪用宿舍(楼)内任何公物,对因违反学校规定而致公物丢失、损坏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将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三、  学生不得破坏宿舍楼内的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灯、紧急出口指示牌等),一经发现,将交由保卫处处理。

四、  每学期初,宿管中心在学生入住前,将宿舍内应配备、应维修的公物、设施配备齐全,维修完善后,交由学生验收后使用,并由学生和班主任在公物完好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超过一周未配合验收的视为认同物品无损坏。

五、  学生验收签字后,宿舍内除易损易耗品外的公物损坏,确系学生人为原因造成的,均需由损坏责任人按规定缴纳公物赔偿费用。在维修或更换完成后,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验收或赔偿。

六、  学生应爱护宿舍区除房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公物和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能找到直接责任人的,将由其按规定赔偿;无法找到责任人的,视情况,由本宿舍、本楼层住宿学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七、  每学期末,学生放假离校前,宿管中心提前一周启动宿舍验收、维修工作,会同班主任按学期初学生签字确认的公物完好验收单对宿舍内公物进行验收,如有丢失或损坏,将按寝室统计至下学期初集中赔偿。学生不予配合验收的,将按假期实际维修发生量核算赔偿费用。

八、  学生毕业离校时,需持离校手续单到宿管中心核实住宿期间公物损坏、赔偿情况,未缴清公物损坏赔偿金的,不予盖“公物验收”章(签字无效),同时通报给学生处,不予核准离校手续,不予发放毕业证。

九、  后勤公司按宿舍定期统计汇总维修量,按价目表核算应赔偿费用,发到各系由学管安排班主任代收赔偿金,集中交至后勤公司。

十、  后勤公司代收宿舍公物损坏赔偿费用,由专人对钱、票进行管理,对缴纳的每一笔赔偿金均需当场开具收据并盖章,定期将所收款项及票据上交学校财务处,并将对查实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    后勤公司定期将学生宿舍损坏公物及赔偿金收缴情况统计上报分管校领导,并将报请学生处、系学管对违反本制度的学生进行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