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发布人:隋西凤  发布时间:2010-10-25   浏览次数:88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创建平安和谐的良好校园秩序,确保学校和教职工、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省、市区“平安校园”创建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安全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过期安全消防器材的处置。凡在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校服务单位、外来人员,均应遵守办法。

第三条保卫处是学校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要横到边,竖到底,层层签订责任书,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保卫处做好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处是学校具体负责学生教育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是学生处的重要职责,应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日研究一次有关学生的安全问题。

第五条学校应设安全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和民调等组织机构,并充分发挥其职能,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格局。

第六条学校领导要定期专门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工作要放到一切工作的首位要与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应有专门记录。

第二章安全责任分工

第七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一把手负责制”,校长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按照学安全责任制“一岗三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分管校领导、基层单位部门领导、教研组长、班主任、任课老师、职工,按岗位职责对学校安全具体负责,是各岗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第九条学校二级党组织负责人,是学校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负责人。

第十条校内教学(包括实习)安全以及校外非就业性实习等安全工作,教学校长负责;就业实习安全工作,分管实习校长负责;校内非教学、实习场所的设施、设备安全、财产安全门岗保卫等分管后勤校长负责;校内学生治安伤害、重大伤害、伤亡事故预防等安全工作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要不低于两次对全校教职员工进行安全大会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管理活动,使全校师生员工从思想树立安全第一,切实将安全工作贯穿于学校教学管理过程的始终。

第十二条学生处要结合学校学生特点要有针对性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法制心理健康文明养成的道德素质品质方面的教育,培养学生道德素质高,学习成绩好,并能自觉遵法守纪的好学生。

第十三条保卫处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性质,要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自我防范法律法规的教育,并结合学校学生的特点举办消防安全学习班,对学生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一些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培训,使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保卫处要定期对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检查,避免火实和交通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教学单位要对班主任经常性进行安全教育,要充分发挥班主任的作用,要利用班主任例会、班会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教育形式要多样化,开展丰富多彩活动把安全工作溶入于活动之中。使学生开展活动中更容易得到教育。

第十五条后勤公司要对有针对性对后勤职工和住宿学生进安全用电、防火、防中毒、防疾病教育,培养学生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的自觉性。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保卫处具体负责门卫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封闭管理规定,实行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换证,学生凭走读证和班主任开具的出门条及胸卡出入制度,送货车辆凭临时出入证出门制度。

第十七条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和维修工作,每日不低于一次,半年进行维修一次,每年进行检查消防器材到期更换一次,杜绝火实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保卫处负责全校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每日一次,节假日是重点专项防火防盗检查,每年不低于4次对学生宿舍进安全用电,管制刀具,防火防盗的安全检查,确保学生生命和财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保卫处负责全校晚间公共财产的安全,设立扩校队,负责宿舍和全校夜间巡查,利用人防技防和设施防先进设备,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十条保卫处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严格控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禁止鸣笛,5公里/时慢速前行,校内主干道设立警示牌安装减速板,自行车,助力车,摩托车按照保卫处设定地点存放,确保校园交通安全。

第二十一条保卫处负责校内大型活动的审批和上报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后勤公司负责全校供水供电的安全和医疗卫生的安全,学生宿舍住宿安全,饮食安全和本单位分管范围的防火安全,以及全校各类公共设施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生处负责全校性学生集会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对大型活动预案的填报,组织工作并安排好医疗,保卫,学管人员,以及班主任等各类人员到位,确保大型活动的安全。以及学生治安安全伤害,重大伤害伤亡。

第二十四条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生日常教学,实习住宿安全,以及学生之间矛盾调解和后进学生帮教转化工作以及分管范围部分安全设施配量安全出口的完好。以及安全警示牌醒目,楼道的畅通。确保实现突发性事件能安全快速撤离。

第二十五条招生办负责就业实习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就业实习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指导工作。确保就业实习学生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服务公司、通力公司、和后勤公司要负责本单位生产、施工和维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以及“四工人员”使用和管理遵规守纪的教育,并交纳“四工人员”抵押金和鉴定责任书进行登记造册规范管理。

第五章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上级安全工作会议不传达,不落实,给工作造成损失,对安全失察措施不力,出现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耽误处置时机,造成影响严重的,对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轻者扣除当月效益工资,重者机给予追究行政责任,特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因门卫、值班、看守人员不按岗位责任要求巡逻检查班中旷岗,空岗,睡觉,喝酒,等违反岗位责任制,防范制度或擅离职守等行为,情节较轻给予50~1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100~200元罚款并追究责任,情节特严重的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并给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理处分。

第二十九条发生事件,隐报、瞒报、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实,单位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500

第三十条因安全教育管理不好发生职工偷盗打架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对单位领导罚款200~500

第三十一条单位发生重特案件,如重大刑事案件,特大治安案件,大型火灾案件,大型食物中毒,集体越级上访影响较大的和职工犯罪的单位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单位发生案件和安全事故不进行“三不放过”责任追查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100~3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财务人员,仓库管理员,办事员,因管理不善造成财物被盗,丢失,去向不明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并照价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执行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有组委负责执行,个人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特大案件的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第三十四条单位安全制度的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等情况,由保卫处负责管理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见义勇为检举揭发,抓获现行或犯罪嫌疑人及办案有功人员,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