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筹)总务处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
发布人:张成东  发布时间:2015-04-16   浏览次数:115

   

    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我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要求,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务处全体干部职工、各部门、班组。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贯彻“上追一级”的原则,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

  第三条 各中心(班组)一般干部职工的上一级负责人是中心主任(班组长)。

  第四条 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报请学校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问责的方式有:廉政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或报请学校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六条 问责的情形及适用范围。

  (一)根据风险点颜色等级,被启动c级(蓝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给予廉政谈话;对象为部门的,给予部门全体干部职工廉政谈话。

  (二)根据风险点颜色等级,被启动B级(黄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象为部门的,责成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三)根据风险点颜色等级,被启动A级(红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部门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启动过错预警对象,因不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部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部门负责人公开检讨。

  (五)启动过错预警对象,仍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预警事项)被查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报请学校从重处分。

  (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纪委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负有领导责任,停职(不含)以下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廉政谈话;停职(含)以上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负有领导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案件性质恶劣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

  第八条 问责由总务处党支部组织实施。问责涉及处领导班子成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问责,问责情况由学校党委实施。

  第九条 被责令公开检讨(含)以上的问责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树优资格。

  第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问责决定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 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检讨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检讨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干部职工本人及所在部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务处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施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